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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信修复文件发布,可以贷款买房买车了”“有失信行为,还钱后3个工作日就可恢复”……近日,有关“信用修复”的消息在朋友圈里疯传,引发广泛关注。
确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前不久发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方法、协同联动、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不过,联想到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官宣“‘征信修复’骗局不可信”“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等说法,让很多人犯了嘀咕:究竟该听谁的?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上真实、准确的征信信息。如果在征信数据上出现错误、遗漏时,就可以提起征信异议进行更正。换言之,征信不存在修复这一说,只能对征信数据进行纠错更正。
“信用修复”主要针对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认定后,政府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展示其失信记录。简单地说,就是“信用修复”并不针对个人开展业务。
“征信”与“信用”有交集,但二者之间并不能画等号。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不当利益,人为偷换了“征信修复”与“信用修复”的概念,利用信息主体对征信法规政策不了解、急于删除个人不良征信信息的心理,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事实上,所谓的“征信修复”不仅达不到删除不良信息的目的,还会给信息主体带来信息安全隐患,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社会诚信意识显著提升,诚信氛围日益浓厚。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社会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促进并强化了各类信用主体守信践诺的意识。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信用生态的良好发展,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当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后,理应通过信用修复机制恢复其信用,使其重塑信用回归社会。这也是上述《办法》实施的目的所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
近些年来,我国对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十分重视。自2019年以来,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出台了多个部门规章,对信用修复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从实际效果看,这些政策举措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此次《办法》的出台,及时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对推动信用立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大家关注的个人征信问题,不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各类金融机构,都提供免费、畅通的维权服务。如果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就可以直接找到金融机构办理征信异议,申请更正错误数据,或者前往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千万不要被五花八门的信用修复骗局所忽悠。(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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