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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由七星关区检察院提起的聂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
以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聂某某承担其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324624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聂某某在七星关区招商花园经营的某烤鱼店内,为节约经营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后过滤炼制“地沟油”,用新油混合“地沟油”制作烤鱼给顾客食用。
经鉴定,涉案油脂中铅含量超标。
七星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用餐厨垃圾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地沟油”,并将生产加工的炼制油用于制作烤鱼进行销售。
经鉴定,该案中聂某某生产使用的“地沟油”中铅含量超标,长期食用铅超标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聂某某的上述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遂对聂某某的犯罪行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办案检察官向聂某某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聂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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