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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东莞发布《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涉及产权分割、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办理、抵押权登记办理等。
本次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四种情况的“工改M1”,一是符合现代化产业园统筹规划,且国有出让的“工改M1”项目;二是土地面积15亩,容积率3.0以上的存量“工改M1”项目;三是因实施连片“工改工”而建设的工业安置厂房项目;四是其它经市政府同意分割的项目。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意见稿提出,“工改M1”项目全部工业生产用房(含自持、赔付或贡献用房)均可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不得产权分割。
“工改M1”项目的工业生产用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固定界限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等规划核准文件中标注。层是产权分割的最小单位,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本细则印发实施前在建或已竣工的存量“工改M1”项目,按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执行。
分割转让规定方面,除自持用房外,“工改M1”项目其他工业生产用房均可进行转让;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不得转让。
“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分割转让比例如下:
现代化产业园区内“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100%。现代化产业园外的“工改M1”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割转让。
因实施政府主导连片“工改工”而建设的工业安置房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100%。存量“工改M1”项目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分割的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70%。
意见稿称,“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参照商品房相关政策,通过现房销售的方式进行分割转让,并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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